当前位置:

准确理解信访举报工作中的三对关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胡浩 编辑:张交通 2017-09-19 10:14:43
 

  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第一道程序,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和问题线索的主渠道之一,也是纪检监察业务的基础性工作。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如何深入挖掘信访举报资源,更好地服务于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这是摆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干部面前的重要课题。

  对此,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握当前基层信访工作呈现出的一些新特点、新问题,在工作中准确理解实名举报与匿名举报、业务范围内与业务范围外举报、信访存量与信访增量这三对关系。

  实名举报与匿名举报的关系

  实名举报顾名思义,是指举报人以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在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中,有署实名举报,也有匿名或署别名的信访举报。从举报效果看,实名举报较匿名举报有诸多优势。例如,可以与举报人进行联系,获取较为具体的问题细节;举报人敢于对自己的举报内容负责,举报的质量较高;有利于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征求意见,促进信访举报问题的处理落实等。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宣传力度,实名举报占举报总量的比例不断提升。但在工作实践中,出于个人安全、举报动机、传统社会思想等原因影响,很多举报人不愿意署实名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进而选择匿名或者署别名进行举报。尽管匿名举报较实名举报有着诸多不确定因素,但依然不可轻视。实名举报与匿名举报都是问题线索的重要反映方式,但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具体办理信访件时要有所侧重。

  要优先办理实名举报。对于收到的来信、网络举报,凡是署实名并附联系方式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与举报人进行联系,核实身份信息。对于通过来访、来电举报的,则应当面核实或记录下联系方式,方便后续调查。对于确属实名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在不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前提下开展调查。未经举报人允许,绝对不得公开举报人相关信息。同时要对实名举报人进行必要的保密知识教育,防止因自身原因造成泄密。在调查结束后,应采用见面、电话等方式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要依规处置匿名举报。对于检举控告类匿名举报,要严格按照检举控告信访件的办理流程进行录入登记、签批、流转办理等程序。要认真研判匿名举报的内容,将有价值的问题线索提取出来。

  积极倡导实名举报,转化匿名举报。要通过报纸、电视或微博、微信等媒体,广泛宣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办理流程、奖励制度,鼓励人民群众实名检举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增强群众的举报意识和举报责任感,为信访举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采取正面激励的措施,进一步提高群众实名举报的积极性,可以按照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实名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对群众实名反映问题,经查证属实可以进行立案的,应坚决予以奖励。

  业务范围内与业务范围外举报的关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文件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是针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可以说,群众反映的检举控告类、申诉类问题就是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受理的业务范围内举报。

  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还有大量反映涉法涉诉、征地拆迁、劳动保障等内容的信访件,这些本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是业务范围外的举报,纪检机关不可大包大揽,而应在认真研判的基础上及时将范围外信访件分流到其他主责机关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业务内举报与业务外举报并非天然界限分明,在一定程度上会互相转化,需要信访举报干部结合反映具体的内容进行研判。例如,一封反映劳动仲裁部门在进行仲裁时偏袒企业主、拖延仲裁结果送达时间的举报信。乍一看,信访件涉及劳动仲裁内容,不应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但是通过仔细阅读举报内容发现,如果仲裁机关存在拖延结果送达时间的情形,就会导致仲裁人无法第一时间得知仲裁结果,并可能因此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从这个角度看,属于违反工作程序,违犯工作纪律,侵害群众利益。考虑到不能放过一丝可能的违纪线索,此件可以适当转为业务内举报进行了解调查。因此,信访干部在办理信访举报件时,需要认真通读信访件内容,在厘清自身职责的同时,不拘泥于固有思维,多从群众的角度思考问题,把握好业务内举报与业务外举报的关系,以最大的努力赢得群众信任。

  信访存量与信访增量的关系

  信访举报工作中也存在信访存量和信访增量,在实际工作中处理两者关系,应当把握好以下两点。

  努力消化信访存量。在群众反映的信访举报问题中,有易查易结的问题,也有急难复杂、时间久远、调查核实困难的问题,这些一时难以处理的信访件,往往会成为信访的积案、成为“存量”。对于此类信访件,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极强的业务能力进行处理。具体来说,一是要做到领导重视。将梳理出来的信访积案逐一建档,对每一起都落实包案领导,明确责任主体、承办人员、化解措施和办结时限,确保积案顺利化解;对年代久远、涉及面广的信访案件,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商,按照各自分工或职责集中化解。二是要进行责任倒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积案,在努力化解的同时还要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对因调查工作不深入、徇私等原因而导致积案的,要对原办理人员进行从严问责处理。

  客观看待信访增量。信访举报工作是判断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党风廉政和政治生态的“体检单”和“晴雨表”,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就是举报数量的变化。但单纯的数量并不是判断的唯一依据,绝不能因为信访举报数量较上年上升了就说该地区的政治生态恶化了。应该看到,信访举报件数量的上升存在多种原因。例如,相关规定条例发生了新的变化,过去不属于违纪的行为现在纳入了违纪的范畴,举报数量必然上升;人民群众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的信任感增加,反映问题的热情持续高涨,也会导致举报数量上升。从拓宽线索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的角度看,信访举报数量的增加其实有益于纪检监察机关更好地开展监督执纪工作。但从另一方面看,如果某地区连续数年信访举报数量保持上升,也有可能是该地区的政治生态出现了问题。对于这种增量,就需要在厘清原因的基础上,通过强化压力传导、进行个案督办、开展专项治理等方法,有的放矢进行化解,从而维护地区信访举报秩序稳定,提升群众满意度。

  (胡浩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纪委)

? 阅读上一篇

? 阅读下一篇